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原则 兼评我国相关立法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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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霞[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立法都对管辖权问题作了严格而又不同的规定。协议管辖原则以其仅次于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的地位,得到了大多数国家普遍适用。特别是从199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开始拟订《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经过几年的努力,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国于1999年就公约中协议管辖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关于在各成员国如何适用协议管辖原则的“小公约”,标志着协议管辖原则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适用。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

关 键 词:国际民商事诉讼 协议管辖原则 立法 国际私法 中国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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