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执政任务的必然要求  

It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for the Task of Being in Power of the Party to Structure the 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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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炜泽[1] 

机构地区:[1]中共伊犁州委党校马列教研室,新疆伊宁市835000

出  处:《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52-54,共3页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规定为加强党的执政建设任务之一,这是党的几代领导长期探索形成的认识,是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创新的体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关键是提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为此,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要掌握“和而不同”原则,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要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促使公平与效率动态平衡;要使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协调统一;最重要的是确立和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关 键 词:执政能力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669[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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