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  被引量:3

On Constitutional Order Which Binds the Legislation to Open the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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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方利平[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威海264209

出  处:《情报杂志》2005年第7期59-61,共3页Journal of Intellig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3JD820001);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要寻求宪法的根据,在宪法确定的框架中实现制度变迁。从宪法的直接规定来看,它并没有确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的公众的知情权。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应改变宪法的规则,即确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关 键 词:宪法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知情权 法律秩序 制度环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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