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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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伟达[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05年第7期65-68,共4页

摘  要:本文认为,当前由于我国税法监督系统自身的缺陷,税法监督体系还不能满足依法治税的需要。为此,税法监督应当把纳税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纳税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顺应市场化潮流,以构建一个科学的税法监督体系。由于税收立法没有脱离部门立法的范畴,通过税务行政立法来体现其利益需求这是根本的途径,因此,只有加强对税务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才能避免税法成为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法。在税务诉讼或税务法庭的设计中,要集中体现税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性,不能使税务法庭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部门。

关 键 词:税法 行政立法 税务机关 行政相对人 监督系统 依法治税 部门立法 税收立法 利益需求 有效监督 部门利益 税务诉讼 行政机关 市场化 平等性 企业 纳税 法庭 才能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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