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探讨  被引量:1

An Exploration to the System of Obtainable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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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忠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贸学院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出  处:《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56-58,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弥补了我国只有诉讼时效,没有取得时效这样一种立法缺失的现象,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我国的立法现状、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探索,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这一争议很大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制度问题 取得时效制度 2002年 诉讼时效 立法缺失 适用对象 立法现状 集体所有 人大法 财产 国家 见解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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