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初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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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斌[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107-109,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近几年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公安部门内部没有关于执行非监禁刑罚的专门机构建制,使得这些“非监禁”性质的刑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落实的现象。因此,对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应当予以改革,建议在社区刑罚的执行、社区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参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等方面发动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定、素质的训练与提高。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工作主体 刑事执行体制 行刑社会化 矫正工作者 试点工作 机构建制 公安部门 社会保护 社区资源 作者队伍 资格认定 刑罚 出狱人 监禁 监狱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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