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中管理人监管制度初探  被引量:3

Probe into the Supervisory System to Administrators in the New Insolvency Law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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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耀芳[1] 

机构地区:[1]司法部研究室,北京100020

出  处:《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92-94,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制订于1986年,由于受当时国家改革背景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诸多问题,承担了一些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妨碍了其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解决债务关系的调整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法制完善的需要,促进我国尽快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制定统一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新破产法,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关 键 词:监管制度 《企业破产法(试行)》 管理人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模式 1986年 《破产法》 改革背景 社会职能 债务关系 清偿能力 法制完善 贸易体系 世界经济 势在必行 刻不容缓 债务人 国家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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