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也可“获酬”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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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霞[1] 

机构地区:[1]黄山学院,安徽黄山245021

出  处:《铜陵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47-48,53,共3页Journal of Tongling University

摘  要:拾得遗失物后可以向失主要求20%—3%的报酬,这一规定即将出现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这一做法并非是对拾金不昧优良传统的“背叛”,而是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财产关系。

关 键 词:拾得 遗失物 报酬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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