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破产财产清偿中劳动债权有限优先原则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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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洪[1] 李国强[1] 王怀宇[1] 亓长东[1] 

机构地区:[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破产法研究”课题组

出  处:《调查研究报告》2005年第120期1-12,共12页

摘  要:企业宣告破产时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设有担保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企业破产法中较为重大的问题。本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相关情况,提出了企业破产法应按劳动债权有限优先原则,处理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清偿关系的建议。“有限优先”就是要对优先清偿的劳动债权有范围、时间和数额限制。还建议可以由国务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及条件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 键 词:优先原则 债权 劳动 有限 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 实施办法 破产法规 国务院 所有 数额 制定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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