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Divorce Impairment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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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国平[1] 欧阳晓安[1] 

机构地区:[1]井冈山师范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出  处:《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34-36,共3页Journal of Jiangxi Open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主体范围过小、构成要件内涵不明确、缺乏程序上的保障等问题,应当将主体范围拓展到特定条件下的“第三者”和离婚无过错方的继承人。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重新界定,赋予他们确定而新颖的内涵。协调理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互关系,为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构建程序保障体系。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主体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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