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国家赔偿责任之我见  被引量:1

O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Mining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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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冬[1] 马玮[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11-14,共4页Hebei Law Science

摘  要:自去年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关 键 词:国家赔偿责任 矿难 《国家赔偿法》 煤矿安全事故 焦点问题 煤矿企业 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相关 认定 遵循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TD7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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