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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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江[1] 

机构地区:[1]天津商学院法学系

出  处:《社会心理科学》2005年第3期121-125,共5页Science of Social Psychology

摘  要:在我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背景之下,探讨商事立法的模式问题即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本文认为,商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商法无可争辩的独立性。笔者从商的本质出发,对民商合一论的立论基础进行了批判,主张我国应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立法模式,制定《商事通则》。

关 键 词:立法模式 《商事通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事立法 调整对象 立论基础 实质商法 民法典 制定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9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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