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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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祥云 

出  处:《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55期8-8,共1页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的界定.包括:(1)来自企业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资本处置收入及其他收入;(2)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反映租赁、出让,转让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特许专营权、开采权等的收入,以及以资源性国有资产投资的作价收入;(3)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入,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经费全部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投资、参股的作价收入;(4)专项基金收入,包括从企业征收、用于特定企业和行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收入(不包括用于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带有公共预算性质的基金);(5)依法可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其他项目.

关 键 词:预算范围 界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投资 特许专营权 收入范围 资本收入 税后利润 国有企业 国有股东 投资部门 政府授权 其他收入 资产收入 国有资源 资源性 使用权 开采权 股息 股利 红利 收益 租赁 出让 土地 

分 类 号:F812.3[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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