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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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宪法[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

出  处:《世界医学杂志》2005年第07M期60-63,共4页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dicine

摘  要:改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结算方式 320号文件^1规定:“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药品流通的利益格局将发生彻底改变,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药品流通信用体系构建将初现端倪。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这是盼望已久但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320号文件发布后,笔者在各地多次参加320文件的培训讲座。

关 键 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有企业 市场经济体制 药品流通 结算方式 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 体系构建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R19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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