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8

On Weak Points about Authentication of Illness and Disability for those Released on Bail for Medical Trea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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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7X期41-44,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引言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条件,即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该罪犯应当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该罪犯在监外执行应当没有社会危险性;该罪犯不是自伤自残.[1]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 病残鉴定 刑罚 刑事诉讼法 中国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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