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被引量:16

On the Contractual of the Contract of the Government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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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鸿飞[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律系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74-77,共4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是私法契约的内在规定性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契约性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更为准确的定性。

关 键 词:政府特许经营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平等性 一致性 互选性和妥协性 公开性和竞争性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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