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外签字授权的风险防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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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欣捷[1] 

机构地区:[1]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

出  处:《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5年第8期54-56,共3页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摘  要:一、对外签字授权在授权体系中的地位。根据《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正)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组织体制上,商业银行应实施统一法人体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第19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第22条)。

关 键 词:《商业银行法》 授权体系 风险防范 签字 对外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一法人体制 业务需要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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