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病统筹”经济承受能力及适宜统筹金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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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朝杰[1] 李宁秀[1] 何廷尉[1] 刘德成 周元洪 

机构地区:[1]华西医科大学社会医学教研室,610041 [2]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10000

出  处:《中国卫生经济》1995年第11期21-23,共3页Chinese Health Economics

摘  要:本文采用统筹金占各种经济指标的比重、统筹金结余比例、统筹、企业、个人3方分担医药费比例等各种指标,对成都市大病统筹现行统筹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中小企业应是统筹的重点。为避免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同时又要发挥企业管理职工的优势,企业负担医药费占总费用的比例宜略高于50%,因此,统筹金的数额不宜超过职工工资或实现税利的5%,补偿比可定在50%左右。

关 键 词:大病统筹 统筹金 企业 经济承受能力 公费医疗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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