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制度定义辨析——以《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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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瑛族[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

出  处:《学理论》2010年第36期105-106,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在对过失相抵制度的定义中,根据因果关系逻辑,对权利主体的称谓应当是被侵权人,对义务主体的称谓应当是赔偿义务人;适用过失相抵的情形,不仅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导致同一损害扩大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相抵制度与受害人过错不同,仅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减责事由,不是免责事由。

关 键 词:过失相抵 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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