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地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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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毅婷[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8年第7期233-233,共1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关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理论界多有争论,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诉讼参加人或者多重身份的当事人,本文认为若不突破现有法律,则可以把公司确定为名义上的被告,若从完善现有法律的角度考虑,则建议公司地位确定为"必须到庭证人"。

关 键 词:股东 派生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 诉讼参加人 法律 多重身份 地位 位确定 当事人 问题 理论 建议 被告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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