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起诉状一本主义”不适用我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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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佳妹[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商界》2008年第7期235-235,共1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刑事证据移送方式有三种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复印件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我国先后采用过案卷移送主义和复印件主义。在实践中,这两种主义都产生了较大弊端。面临刑事证据移送方式的再次改革,起诉状一本主义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本文中,笔者将通过辩护律师的阅卷困难、可能造成检察院滥用公诉权、及诉讼环境无法适应三个方面,阐述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我国的改革选择的理由。

关 键 词:起诉状一本主义 复印件主义 证据移送 再次改革 刑事 诉讼环境 三种模式 改革选择 辩护律师 案卷 检察院 公诉权 阅卷 学界 实践 滥用 困难 弊端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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