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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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皎姣[1] 李宁[1] 陈朴[2] 

机构地区:[1]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2]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8年第11期185-185,共1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惩罚性赔偿从受害者、当下的不法行为者和潜在的不法行为者三个角度考察,分别具有补偿、制裁以及威慑三个功能。在美国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不明,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事实上接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这项制度更应当适用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适用问题 不法行为 赔偿制度 司法实践 三个功能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大陆法系 受害者 制裁 运用 威慑 态度 美国 考察 德国 补偿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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