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则恒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9年第2期277-277,293,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类对同性恋认识的深入,在西方世界内已经形成了保护同性恋权益的法律.尽管它们在模式上存在着差别,但无一例外地都承认同性恋者享有最为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世界性的保护同性恋的立法正方兴未艾.从1989年丹麦第一个以立法形式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算起,已有20个年头,可以说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是大势所趋.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亦是要翻开新篇章的时候了.当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问题时,不去动手研究倒成了问题.尤其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中国的同性恋立法空缺显得更加明显.中国的同性恋立法也由此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介绍西方同性恋立法的概况,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世界各国的同性恋立法的概况.后一部分将提出中国同性恋立法的具体建议.不得不承认,建立起中国同性恋立法体系决非一朝一夕之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才是.
关 键 词:国际法 角度 审视 中国 同性恋者 立法形式 立法保护 同性恋权益 西方 问题 人权运动 立法体系 立法空白 世界性 人身权 财产权 必要性 认识 人类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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