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辉[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9年第5期273-274,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英美衡平法,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立法所采用.2005年公司法第15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两个部分,这两部分作为派生诉讼的基础对派生诉讼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派生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前置程序着手,通过与西方一些国家派生诉讼立法规定之对比研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前置程序 主体资格 完善建议 诉讼主体 商事立法 立法规定 国家 对比研究 衡平法 公司法 英美 西方 基础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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