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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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辉[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商界》2009年第5期273-274,共2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英美衡平法,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立法所采用.2005年公司法第15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两个部分,这两部分作为派生诉讼的基础对派生诉讼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派生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前置程序着手,通过与西方一些国家派生诉讼立法规定之对比研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前置程序 主体资格 完善建议 诉讼主体 商事立法 立法规定 国家 对比研究 衡平法 公司法 英美 西方 基础 地区 

分 类 号:F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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