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宽严相济为基点重新构建非监禁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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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曙 黄汉国[2] 

机构地区:[1]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11-13,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以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为内容的非监禁刑种,以及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使得非监禁刑在我国刑罚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分量。但由于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使得该刑种的实施不尽人意。而改造非监禁刑应当从升格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限制没收财产刑、建立社区服务刑和扩大缓刑的使用等方面入手,使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得益彰。

关 键 词:宽严相济 重新构建 非监禁刑 没收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措施 刑种 刑事政策 刑罚结构 社区服务 驱逐出境 缓刑 罚金刑 资格 限制 问题 使用 实施 实践 升格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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