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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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飞 

机构地区:[1]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90-9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与日本民法上行为能力制度作一比较考察,以期弥补我国制度上的缺憾。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现有制度,在具体判断标准上不具可操作性,在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上亦不能兼顾各方利益。因此乘制定民法典之机可对此制度重新构建,建议设立禁治产与准禁治产人,以使行为能力的分类更易操作,在行为无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上采可撤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亦能兼顾社会交易安全。

关 键 词:中日 自然人 民事 无行为能力人 可撤销制度 法律行为 兼顾各方利益 准禁治产人 重新构建 行为后果 判断标准 民法典 可操作性 比较考察 无能力 效果 社会 日本 交易 建议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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