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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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燕燕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7-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虽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弊大于利应予以废止;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限于虚假陈述赔偿,应将其扩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形式不应限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

关 键 词:证券民事诉讼 赔偿诉讼 代表人诉讼 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侵权 赔偿案件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 诉讼形式 前置程序 投资者 阶段性 合理性 影响 市场 模型 结合 废止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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