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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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建锋[1] 

机构地区:[1]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26-2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司代表从产生之时起就是机关和个人的双重体,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公司代表其利益是单一指向公司的,但这并无法排除其个人利益性,这就决定了公司代表行为与行为后果的复杂化。

关 键 词:代表人 法律地位 公司代表 制度设计 行为后果 个人 代表行为 利益性 杂化 机关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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