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补救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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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青[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42-4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见义勇为行为是道德行为,见义勇为应当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将见义勇为加以法律规制,使道德行为法律化,也就是通过法律来确认、保障见义勇为的行为,使见义勇为者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奖励,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促使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在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及对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一番探讨。本文将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对其各自的概念、权限及行为后果补救措施进行分析。

关 键 词:行为性质 行为后果 见义勇为行为 道德行为 补救措施 行为法律化 性质界定 法意 法律规制 道德调整 行政 消除 推广 权限 奖励 概念 范畴 补偿 保障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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