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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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戴民[1] 王睿婷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西山街道办事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3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关 键 词:破产重整制度 有担保债权 限制 企业营运 社会利益 效率与公平 优化配置 社会经济 利益主体 利益衡平 困难企业 价值选择 个体利益 法律制度 保护 债权人 资源 抑制 维护 实施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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