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涅磐与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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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霏[1] 闾梓睿[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3期86-8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0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的《物权法》第二次审议稿在第十六章首次提出了居住权制度。可是2006年8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的五审之中,居住权制度被断然删除。现行《物权法》最终也没有采纳这一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制度。本文认为,居住权作为一项舶来品,在纳入《物权法》以前必须经过谨慎的制度改造,不宜操之过急。否则可能会与我国的社会现状格格不入。

关 键 词:居住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 制度改造 大陆法系 舶来品 现状 社会 会议 国家 草案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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