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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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辉华[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3期286-28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明文规定。本文从醉酒犯罪来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包括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文中主要对此三种理论学说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说 可罚性 醉酒犯罪 刑事责任 理论学说 刑法 定型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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