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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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广甜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6期5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而笔者认为,合法性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所在,只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重新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界定。

关 键 词:民事法律 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 核心要素 成立要件 民法典 主张 学者 特征 理论 界定 建议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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