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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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畅[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7期24-,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此做法混淆了证明目的与证明标准,超越了人们的认识能力,并且降低了行政效率。不仅如此,这样单一的证明标准也抹杀了行政诉讼各类案件性质的不同,背离了现代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价值,产生了许多现实难题。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有必要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关 键 词:重构 行政诉讼法 证明标准 正义价值 行政效率 现实难题 认识能力 客观真实 案件 证据 修改 性质 程序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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