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参考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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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妍辉[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7期294-,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关 键 词:环境污染 污染损害 责任社会化 行政救济 美国 基金制度 责任保险 损害填补 损害赔偿 损害救济 侵权行为 民事救济 两种形式 受害人 效益 消化 机制 公共 补偿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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