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消解不安抗辩权内在矛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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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边志伟 陈媛[2] 

机构地区:[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8期4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 键 词:消解 不安抗辩权 矛盾 抗辩权制度 大陆法系 合同法 英美法系 违约制度 双务合同 履行 合同欺诈 合同立法 合同纠纷 合法权益 国家 改进对策 法律保护 影响 性质 起源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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