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55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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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俊梅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8期29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保险法》55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第二款的例外。本文认为对这两款要从以下几点给予关注和理解:1、父母包括父母、养父母和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2、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可以为未成年投保以生存、疾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不能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第二款是第一款的例外,必须在第一款的基础上进行理解"未成年子女"的范围。

关 键 词:保险法 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 继父母 未成年子女 医疗费用 投保 条件 理解 近亲属 成年人 支出 死亡 生存 家庭 疾病 基础 关系 抚养 残疾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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