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21条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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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科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9期125-12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减少由不同法院审理给破产程序带来的麻烦,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海事诉讼案件,还有债务人获得和解以后提起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律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需要加以修改才能更加合理。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该条的修改建议。

关 键 词:破产案件 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 修改建议 诉讼案件 破产程序 争议 效率 问题 提高 人民 基础 和解 海事 法目 存在 财产 颁布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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