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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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路遥[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9期249-251,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详细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从传统到新近的一系列变化,通过介绍并改良屈服条款,分情形总结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应有的适用范围,即主张能屈能伸。即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占有主导地位,属人法相对屈服,而在另一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相对屈服,属人法代之占领主导地位。同时,本文还定义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大统一主义"这一全新概念。

关 键 词: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 主导地位 适用范围 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属人法 屈服 属地 主张 占领 条款 概念 定义 变化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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