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戴锐[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98-99,101,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了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但是有关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利益侵害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诉讼地位、法院的管辖及其对派生诉讼的监管权、判决的效力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也亟待澄清。有必要结合域外经验与诉讼法理论的新发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派生诉讼制度 若干问题 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 诉讼地位 前置程序 理论问题 公司利益 新发展 侵害人 结合域 监管权 公司法 法理论 效力 限制 判决 经验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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