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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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佳[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169-,17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外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确立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的举措将成为该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保障。

关 键 词:律师执业赔偿 责任赔偿制度 赔偿责任主体 律师事务所 构建与完善 责任性质 香港地区 启示作用 赔偿基金 国家建立 西方 违约 经验 地位 保障 保险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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