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疑难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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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清水 

机构地区:[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1期42-,6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单位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文认为只需出现现实的危险结果,诬告陷害罪就可以成立既遂。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否数罪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应根据吸收犯的原理,按照重罪进行处罚。

关 键 词:诬告陷害罪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行为 危险结果 数罪并罚 犯罪事实 犯罪对象 吸收犯 作伪 重罪 原理 实施 单位 处罚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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