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徙自由应回归宪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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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红军[1] 张恺[1] 

机构地区:[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1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项基本人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1975年宪法取消了该规定。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都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迁徙自由回归宪法不仅是一种必然要求,而且具有可行性。

关 键 词:迁徙自由 回归 宪法规定 建立和发展 现行宪法 市场经济 人身自由 迁徒自由 基本人权 可行性 政治 恢复 公民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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