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中对公民参与的有效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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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超一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19-2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民参与是法制社会和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立法中落实公民参与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着行政立法的动议权不对等、行政立法程序中公民参与的可操作性空间不足、行政立法过程中透明化程度不高、缺乏对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权利的赋予和行政立法主体程序义务的约束等问题。对此,采取明确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将多中心治理引入行政立法等措施是在行政立法中有效吸纳公民参与的主要举措。

关 键 词:参与行政立法 公民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主体 构建和谐社会 多中心治理 制度体系 义务关系 依法治国 现代文明 程序权利 立法过程 可操作性 法制社会 程序义务 透明化 不对等 约束 问题 空间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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