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行医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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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艳[1] 黄卿堆 

机构地区:[1]福建泉州市第一医院科教科 [2]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非法行医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集合犯中的职业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以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就结束犯罪行为,而是预计实施不特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一项职业,这要求我们在考察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时,必须从客观上考察其"行医"是否具有反复性和连续性。同时非法行医罪还属于集合犯中的营业犯,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在行医过程中有收取少量的钱财也不能认定为"营利"。最后在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应当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考察该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是否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关 键 词:非法行医罪 犯罪行为 职业 营利 实施 考察 集合犯 不特定 执业资格 营业 行医行为 刑法理论 刑罚处罚 连续性 解释论 反复性 预计 过程 构成 程度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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