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减轻处罚时主刑减为附加刑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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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雪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35-,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刑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减轻处罚,由于该条规定较为简洁,围绕着一般减轻处罚的某些问题理论界出现了诸多解释,本文认为减轻处罚是可以变更刑种并能将主刑减为附加刑的,而且减轻处罚时还可以及于附加刑。

关 键 词:减轻处罚 主刑 附加刑 问题理论 刑法第 刑种 解释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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