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分类的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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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攀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136-13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大陆法系商法通常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等形式状况,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地位的定位,有限合伙立法的承认,使得商法人、商合伙的区分已经不太明确。家庭合伙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存有疑问,一人公司作为个人独资公司,不具有社团性,却具有法人资格,其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有待考证,传统的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的分类仍然摆脱不了民事主体的分类,难以彰显商法的独立性。

关 键 词:个人 商合伙 法人分类 商法人 法人资格 商主体 民事主体 结构形态 合伙企业 合伙立法 归属 独资公司 大陆法系 独立性 组织 状况 特征 社团 考证 家庭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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