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实践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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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玲梅[1] 

机构地区:[1]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3期25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出于对保证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顺畅及商业便利等思考,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较早地得以体现。但是在立法上它仍缺乏必要的系统性,使用自由裁量方法标准过于模糊,自由裁量与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法上没有一般性。本文指出我国必须确立预设法律选择规则为主、法官自由裁量为辅的模式,也必须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设定确定的条件与准确。

关 键 词:实践 最密切联系 法官自由裁量 国际民商事关系 法律选择规则 方法标准 系统性 早地 原则 推定 条件 使用 设定 商业 模式 模糊 立法 结合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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