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贺才美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4期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清偿本应由债务人作出,但近代法认同以第三人代为清偿有效。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普遍认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但现行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制。对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涉及的第三人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限制,以及代为清偿的效力等问题,法学理论界的系统探讨尚不足。尤其现在我国正处于民法典起草之际,更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
关 键 词:代为清偿 清偿制度 现行法律 系统探讨 法学理论 法律实践 法律规制 债务人 民法典 效力 效果 限制 问题 理解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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