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在火车票改签之后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睿[1] 于学飞[2] 

机构地区:[1]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4期83-8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提示义务是格式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在实践中提供方没有尽到相应提示义务,导致在铁路、公路、航空、轮渡等相关行业中消费者对自身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并不知晓。本文力图引入"区分"原则,在区分不同性质合同类型的前提下,细化和比较不同程度提示义务的履行,以期提高提示义务的合理广泛应用。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相关行业 合同类型 格式合同 法定义务 消费者 原则 应用 性质 铁路 提高 实践 权利 轮渡 履行 航空 公路 程度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